行政公文议案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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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

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地担任安全员,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司工地内突发疾病,于当日死亡”的事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该主张,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2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从事刷片工,该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7:45-11:30分。20xx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方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

原告自行到医院检查后向110报案,因肇事人无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门20xx年4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主要为因对方车辆逃逸无法查找,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申请,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在7时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3

李绍兰之兄李绍乾在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工作多年。20xx年9月15日6时许,李绍乾在砖厂厂区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6时30分左右死亡。李绍乾生前未婚,父母均已去世,李绍兰作为其胞妹是其唯一近亲属。李绍乾死亡后,其丧事由李绍兰处理。后因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未在法定30日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李绍兰向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xx年12月6日作出临劳工伤认[20xx]45号工伤认定结论,认定李绍乾的死亡视同工伤。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不服,向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绍兰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并作出聊劳社复决字[20xx]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劳工伤认[20xx]45号工伤认定。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只有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本案中,李绍乾既无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又未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其死亡后,李绍兰作为其唯一亲属,且负担了李绍乾抢救及丧葬费用,事实上已成为工伤待遇直接受益人,理应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应将关于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直系亲属”作广义理解,认定李绍兰具备工伤认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复议决定显属不当,判决撤销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聊劳社复决字[20xx]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宣判后,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不服,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工伤职工死亡,且无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和有关工会组织又未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近亲属能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并未作出规定。确认李绍兰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资格,准确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审法院将“直系亲属”作广义理解没有法律根据,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工会组织是否提出申请和工伤职工是否存在直系亲属并无必然的联系。在工伤职工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也未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非是工伤职工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必然的法律救济途径。故原审被告以被上诉人李绍兰应申请有关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否认其申请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因工死亡后,所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由其直系亲属所领取,但工亡职工的兄弟姐妹等旁系近亲属并未完全被排除在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之外。本案中,李绍兰之兄李绍乾无直系亲属,李绍兰承担了其救治和死亡丧葬费用,李绍乾死亡一旦认定为工伤,李绍兰即依法成为由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直接受益人。据此,李绍兰与上述规定的所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直系亲属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未规定无直系亲属的工伤职工旁系亲属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可适用与此最相类似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李绍兰具有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资格。因此,复议决定认定李绍兰不具备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

原审法院在判决撤销原审被告所作复议决定的同时,并未责令原审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予补充判决。综上判决:一、维持临清市人民法院(20xx)临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二、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农民的核心利益,它直接关系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现代化,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就业与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分工、分化、稳定与城乡一体化的实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亟需突破的瓶颈之一,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对土地流转思想上存有疑虑,不敢流转。一是怕变,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保障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而言仍然具有生存保障和就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怕政策变,担心承包土地流转出去后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怕乱。一些土地流转之后要进行整理,大规模地推进排灌沟渠、机耕道及其它现代化的农业设施建设,原有承包土地的自然形态和界限消失,农民感觉不放心,怕村集体乱来。三是怕骗。怕老板们骗农民,怕老板们的项目失败后到时租金都得不到,所以很多农民宁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敢将土地流转出去。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底子不清,不好流转。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市仍有3.9万户农民没有得到第二轮土地延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20多个乡镇和130多个村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不健全,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没有得到确认,四周边界不清晰,土地承包的底子不清楚。自x年开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还有改革不彻底不到位的地方,一些林地和林权的确权与发证工作没有全部完成,存在界址和权属模糊的死角。

三是农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不会流转。一是有流转没有土地流转合同,农民私下“口头协议”现象普遍,有的县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仅达到30%。二是有土地流转合同但不规范、不完善,也没有通过土地承包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存在合同纠纷隐患。三是有土地流转合同,但不履行,各地都有项目经营失败后公司破产、老板跑路不履行合同约定,给农民造成土地流转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四是农村土地流转后改变用途。有的土地流转之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存在。

四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缓慢,不便流转。全市尚未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农民主体”的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其运行机制也还没有完全建立。也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有的农户有流转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又找不到成规模的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比较单一。因为信息不对称,市场发育不充分,有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时农民得到的利益不多,存在廉租化现象。

五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利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系统,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指导实践时经常发生扭曲和走样变形。

二、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与措施

(一)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必须到位,夯实流转基础。一要依法办事。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二要不留“死角”。清理和化解好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农村耕地、林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的确权和发证,奠定土地流转的坚实基础。三要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区县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林地林权管理部门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落实工作职责,把农村土地承包、集体林权改革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要加强土地流转之后土地形态变化及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到期或退转的农村土地做好补证和换证工作。

(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确保流转有序规范。一要加强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区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二要加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力度。完善“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农民主体”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鉴证、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服务工作,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和风险。逐步建立覆盖县、乡、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系统。完善区县、乡镇和村三级仲裁机构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土地纠分仲裁工作。三要积极发展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用市场的手段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资源的最合理流动。

(三)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找准自身定位,工作注重引导而不包办,推动而不乱动,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侵蚀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保障农民权益,不仅是要规避流转双方的风险,更要让流出土地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实现全程收益。要加强土地流转经营者的管理和引导,用制度保证他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及时兑现农民土地租金,即使项目经营失败,也要保证农民权益和利益不受损。要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执法,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破坏、不改变土地的农业性质和用途,保护好国家耕地政策底线。

(四)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加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强农民离开土地之后的安全感。要尽制定和完善有效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5

案由: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提案

主办:教育部

会办:中央编办 财政部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九三学社中央

内容:

当前,我国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情况仍比较突出,农村教师队伍综合建设水平特别是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仍然比较低。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基础教育发展、国民素质提高,甚至关系国家整体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问题主要表现在:

1.师资力量匮乏。目前,学校教师编制数量依据师生比,这一方法在班级学生满额情况下适用,但在一些农村,班级学生数在十几人到三十人之间不等,编制数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足编缺人”问题普遍。又因近10%的教师由于借调、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小学教师总量严重不足。

2.结构不合理。第一,年龄结构不合理。据统计,农村小学教师年龄在50岁以上的比例在34.9%到41.3%之间。第二,学科结构不合理。英语、音体美等课程缺乏专业教师,一般由语文、数学老师兼任,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第三,学历总体偏低。目前,第一学历专科的占1/3左右,中专的占1/3左右,其余则是由民师转正而来(多为初高中毕业)。第四,知识老化,观念陈旧。因工学矛盾或经费问题,农村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力度不够,教师知识老化,观念陈旧,不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第五,从教条件差。农村教师待遇相对较低,有的学校教学功能用房尚无法保证,为教师提供午休、居住条件更难,缺乏足够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建议:

1.调整编制核定办法。对师生比、班师比、学科、教辅人员等情况综合核定,避免“足编缺人”,为充实农村小学师资队伍提供政策依据。

2.调整农村小学布局和规模。在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各级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覆盖范围、规模适当性、长远发展等因素,对农村小学布局、规模进行调整,改变现有农村小学过于分散和规模偏小的状况,调高建设标准。对覆盖范围较大的学校,由政府投入购置校车解决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辅以寄宿制方式。

3.改善教师从教条件。首先,保证农村小学教师收入水平不低于城区同级教师收入水平并足额发放,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必要倾斜,完善津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评定标准。其次,学校不能为教师提供生活或休息场所的,建议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驻地为走教教师建立生活周转房;乡镇驻地离学校较远的,应提供通勤车解决教师的交通问题。最后,荣誉表彰要向农村小学教师适当倾斜,确保每年各类表彰中农村小学教师获奖比例不低于城区小学教师获奖比例。

4.实行城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为均衡教育资源,应建立统一的教师轮岗制度并纳入法治轨道。合理、有序、长效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轮岗机制,辅以配套的保障措施,对缩小城乡小学教育差距,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5.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农村教育经费足额投入。基础教育经费目前主要依赖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央财政投入较少。限于财力,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难以完全满足基础教育的需要。加强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改变现有“人员少,年龄老,条件差”现状,亟须中央财政加大投入。

6.增加定向免费师范生名额,扩大“特岗教师”实施范围。定向培养是保障农村小学教师“下得去、留得住”的有力措施,国家应增加面向农村小学的定向免费师范生名额,主要面向农村生源,毕业后安排在家乡任教,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实施特岗教师政策,对缓解中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缺乏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实施范围有限,主要侧重于初中阶段。建议扩大特岗教师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农村小学,按需设岗,以尽快缓解农村小学师资缺乏现状。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6

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于20xx年陆续到A建筑公司在外省的建筑工地工作。期间,该建筑公司拖欠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工资合计420余万元,夏某等于20xx年1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A建筑公司承担工资给付义务,并提交了张某等4名工程承包人制作的欠薪表等证据。

A建筑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同时认为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提供的工资表未经己方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就仲裁主体问题,该公司还辩称,该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B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外省某工程协议,因这家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分公司未进场施工就撤出外省某工程,并终止了与开发公司的承建合同 (但就此A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A公司认为,本案与自身无关。

查明事实

仲裁委调查发现,20xx年1月A公司承包了B公司的外省某工程,A公司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张某等4名自然人,张某等4人招用了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在外省工程从事建筑工作,其所欠工资数额A公司也无相反的证据加以否认。

裁决结果

该案的裁决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立案后第三天,仲裁委员会认定A公司作为外省某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鉴于春节将至,为暂时缓解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生活困难,在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的请求下,先予裁决A公司自收到先予执行裁决书之日起,先行给付夏某等100余农民工工资120万元; 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不足部分待开庭审理后再进行终结裁决。

先予执行裁决书下达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该部分先予执行款已经执行到位,并兑现给了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

第二阶段,20xx年2月,当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A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夏某等100余名职工工资420余万元(含先予裁决执行的120万元)。

权威分析

该案的审理中,首先需要准确认定用工主体责任。

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认定的通知》 (劳部发[20xx] 12号)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四项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即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个人;二是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三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为了获取报酬,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四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 《通知》还特别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xx] 1号)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 (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外省某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张某等4名自然人,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下属项目部擅自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需要从严把握仲裁裁决先予执行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由于先予执行裁决书会立即生效且对被执行方来说没有救济渠道,仲裁委员会应对适用条件严格把关,防止给用人单位造成利益损害。本案处理时正值年关,如不裁决先予执行,将会影响100余名农民工回家过年,因此,本案适用先予执行。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7

吴忠市人大会关于调查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市人大会20xx年工作安排,市人大会调查组8月12日开始对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并于9月份召开的市第四届人大会第2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同时,就此项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现将有关事宜建议如下:

议案主要内容

一、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

(一)城市水源地划分及建设情况;

(二)城市水源地保护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三)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情况。

二、饮用水供应系统建设情况

(一)输水、供水管网建设情况;

(二)供水安全生产情况;

(三)城市供水及居民终端用水水质达标监测情况;

(四)城市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建设情况;

(五)供水管理服务情况;

(六)市区饮用水供需情况。

三、市四届四次人代会“关于实施市区城市供水水质提标改造工程的议案”办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8

美国两党议员共提移民改革议案,奥巴马表支持

美国总统奥巴马周二(16日)表示支持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移民改革议案,称该议案与他的移民改革原则“大体吻合”。

奥巴马敦促国会迅速推进该议案,并承诺会尽一切努力提供帮助。奥巴马此前曾表示,如果对参议院提出的议案不满,将提交自己的议案。奥巴马在与议案的主要提出者——共和党参议员麦凯恩和民主党议员舒默进行会晤后,发表了上述讲话。

奥巴马以及两党对该法案的支持增加了法案通过的机会,但决不能确保法案通过。

提出该法案的四名民主党议员和四名共和党议员料将面临数月的奋战,最大的挑战可能来自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

16日,出现了一些对该议案反对的声音。不过因为15日发生了波士顿马拉松比赛遇袭事件,包括共和党领导人在内的很多众议院议员选择在当天沉默。

得克萨斯州共和党议员史密斯(Lamar Smith)怒批参议院的法案,称该法案将鼓励更多非法移民,有利于外国工人,非法移民获得的待遇比守法移民还要好。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9

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应突出重大项目攻坚,完成三澳核电项目公众沟通、征地拆迁,做好绿能小镇规划等工作安排。县政府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报告中也提到,要抓好发展机遇,把握三澳核电项目的能源建设机遇,积极打造全国绿色能源示范基地。

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金瑞西提出了“以三澳核电项目为龙头,打造苍南清洁能源示范县”的议案。议案指出,随着经济发展,能源紧缺等问题不断凸显。苍南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饶,具有较大的清洁能源发展潜力。三澳核电项目的落地将为我县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打造全国绿色能源基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议案强调,这是我县实现社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我县应该抓住有利时机,以三澳核电项目为龙头,充分挖掘自身优势,积极打造清洁能源示范县,实现经济发展新跨越。

据了解,当前国家、省市正大力支持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发展,我县将加快推进三澳核电项目建设,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助推经济全面发展。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0

农村环境保护是关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面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当前,随着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及城镇化和工业化对农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增加,加剧了我国农村环境的总体恶化。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以及环保资金普遍短缺,使农村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困难重重。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立统筹城乡与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向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环保一体化。

二、制定各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制定出台《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分期目标与重点方向。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性基础工作。尽快制定、颁布《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依法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跨省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补偿;建立省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补偿。其次,开征生态补偿税,集中财力支持重点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再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上游地区为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限制了地方经济发展,流域下游地区政府应对上游地区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五、强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完善以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为导向、农村集体和农户投入为主体、工商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其它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稳定投入渠道。

六、研究普及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结合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秸秆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生态化处理和粪便、垃圾、秸秆等的资源化利用。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1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土地流转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10月19日,中共xx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决定》的公布,人们又从相关章节中看到了“土地流转”的身影。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另一方面,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进一步激活农村的生产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尤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土地流转的本质,就是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必然会引发其他要素市场包括农村资本市场的发育。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理应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先行先试,但现实情况却是我们在此问题上问题多多。主要包括:

1.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农村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政策的出台,我省农村在生产和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也日趋紧张,因争夺土地资源而造成的土地纠纷开始增加。这些纠纷有的是农场与农民集体之间的纠纷,有的是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之间的纠纷,较突出的是场社纠纷。据介绍,尽管20xx年以来,海南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纠纷排查调处,纠纷的宗数大量减少,但剩下来的一般也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到今年初,据初步统计,仍有533宗土地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涉及土地面积37.8万亩,其中跨市县范围的土地纠纷有133宗。

2. 征地遗留问题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省房地产开发过热,有的市县征地过滥过乱,既有政府征地,又有企业征地,而且征地底数不清,当时的一些账册也不全。在征地过程中有的市县被征地农民安置没有落实,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无保障。另外有的土地征用以后长期闲置,也导致部分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继续耕作,但是随着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开发,拖欠农民征地款等征地遗留问题就不断暴露出来。征地拆迁补偿没有付,农民当然不干,即使有的征地补偿付了,由于长期闲置,农民已经在这种地安家了,也有一个处理问题。此外还有闲置建设用地处置遗留问题和农业用地对外流转遗留问题。前者据不完全统计有281宗、涉及土地2.5万亩,占整个全省闲置土地总宗数的8.6%和总面积的7.0%。后者造成的原因是由于一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操作程序仍旧不规范,有些村委会干部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或未经法定程序报经镇政府批准就自作主张对外发包土地,造成了一些村民失地,生产生活困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因片面追求农业规模化发展,在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大面积、长期限、低地价,甚至以行政命令迫使村镇对外流转土地,造成严重的面积过大、期限过长、地价过低的‘三过’问题。

3.土地流转身份上的限制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例外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从而使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目前我省农村中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能力各异,如果仍旧停留在原有的生产格局,各地差异将越来越大,这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同时,这种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体组织间在土地利用上的余缺调节,这不仅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产生不利影响,也会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很可能局限在一个个孤立的小范围内,以至培育出十分零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是不相协调的。

4.土地流转条件上的限制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来讲,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但我们认为,既然已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性质,就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一道构成了市场经济情况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农民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有自主权,这样才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开放。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正是因为这种对农户自主决策的限制使有些所谓集体组织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变相剥夺农户土地。

5.土地价值实现上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已由原来注重于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具体权利,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物权法》中也并未将抵押设定权加以明确规定。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土地收益权不完整、不清晰,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针对海南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快海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全面排查 因为有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隐藏较深,只有发生矛盾冲突时才会显现。正如姜斯宪副省长所举例,如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等征地遗留问题,往往当闲置土地要重新开发遇到农民阻挠时,才会暴露出来。在具体的解决方式上,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协商为主、慎重裁决,以防矛盾激化或产生新的问题。对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要努力协调,在法律的范围内让利于民,通过依法确权与让利于民相结合,促进问题的协商解决。对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则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与结合点,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不能为追求结案率而仓促裁决,要避免因裁决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新的问题

2. 其次是加快征地补偿安置地方立法工作 制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建立规范的征地补偿安置体系,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颁布实施。此外还要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价格和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把“三过”问题解决好。

3.完善法律条文,促进土地流转 法律应明确规定所有权归属及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应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鉴于《担保法》中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的规定,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指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应争取尽快出台《海南省土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处条例》,通过这个条例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法规不完善、证据不足时如何裁决、怎样认定和保持土地利用现状的问题,完善纠纷调处工作的体制机制,把省委省政府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指导性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落实成法规和规章。

3.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 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第二、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率先在全国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或管理中心。第三,健全和完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户将耕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流转,实现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第四,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

4.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 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尤其是我国(包括海南)农村的土地市场还很落后。因此,一方面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地政一体化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5.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第一,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且,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环境不稳定,兼业农民非农产业收入不稳定性将使他们难以彻底离开土地。因此,应切实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依靠科技进步,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第二,一方面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直接上市交易,另一方面,要把村镇房屋纳入市场经济的商品体系,稳步推进村镇房屋商品化、社会化;停止农村宅基地的无偿分配;发展村镇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宅基地明晰产权的改革任务。第三,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可见立法者并没有穷举土地流转的形式,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6.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生老病死的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其次,大胆在有条件的市县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对放弃土地的农民应该在身份平等和社会保障方面提供援助,特别要强化可持续的就业能力的培训机制,以避免城市流民阶层或城市“贫民窟”的产生。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2

中国大跨步式的经济发展在为人民群众创造了生活GDP的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制造了环境的巨大压力,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的经济成就,很大一部分建立在对资源的高额索取之上,这是一种非可持续性的发展方式,也正因如此,如今的中国社会,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

自上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汇文市响应上级政府和中央的号召,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产业特色,其中,化工,电缆等行业成为汇文市的拳头产品,享誉全国。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与环境的矛盾逐渐突出,临近汇文市的太湖水域遭受较为严重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健康。为了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汇文市政府集中力量整治重污染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并开始构建便于集中管理的经济园区,汇文市的环境问题得到暂时的缓解和控制。

目前的中国,正处于环境问题高发的阶段,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性事件都因环境问题而爆发,在信息不对称和执政者公信力缺失的大环境下,矛盾中心已由被恶化的环境演变为民众被环境恶化所恐惧化的心态。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问题上,如何消除民众的恐惧心理,如何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如何平衡环境、发展与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中国庞大的社会经济进一步跨越式发展与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稳定之间的矛盾,成为了施行合理、有效、创新的社会管理秩序在新的发展阶段下的高要求、高使命、高责任。

而造成目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源于政府与人民沟通环节的不畅通,政府有关信息的不透明,民众对于环境问题缺乏科学、合理的认识以及有关重工业企业进驻时的审查机制的不足和监督工作的失位。行之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合理的方法,就是完善有关环境问题的公开监督机制。

方案:

Ⅰ.政府部门在使用或开发水环境时应采取听证会、民主监督会等形式

1. 相关机械化工等重工业项目进驻汇文市时应成立一个由政府、专家和社会组织组成的三方监督考察委员会对该项目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行相关评估,并根据该委员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决定该项目是否进驻汇文市。

2. 当委员会决定通过该项目进驻后,应成立由人民群众代表组成的环保听证会,由环境监督考察委员会派出代表向听证会成员对该项目做出介绍,并带领听证会全体成员进行实地考察等,最终该项目是否落地,由听证会表决结果决定。

3. 组成由专家学者及民间环保团体、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监督调查机构,对已有的重工业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标准与要求进行相关评估,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停工整改。 Ⅱ.有关落实监督机制的细则

1.三方监督考察委员会中,政府、专家、社会组织成员三者的比重应该为1:2:2,成员的产生应由相关方面组织该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投票决定,委员会成员一年改选20%

2.建议由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共同组成代表向听证会全体成员介绍相关情况,并在网上公布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信息。群众也可在该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留言要求该委员会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获取更广泛的信息。

3.听证会成员的产生应该由各社区公开选举产生,原则上尽量少接收政府公职人员及相关居委会办事处人员以保证广泛的代表性,代表的选择上应包括各个职业各个年龄层的高素质人士,听证会的成员人数应在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各个社区选取的人数应按该社区占该区总人口的百分比乘以听证会总成员数决定。

4.建立重工业项目周边群众补偿制度,第三方监督调查机构在已有的重工业项目中检测出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相关行为,应立即对此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由此机构主持开展周边居民组成的听证会,对于相关补偿的措施、金额听取群众意见。

5.第三方监督调查机构应定期检查重工业项目周边水域的水质及土壤质量等,并在微博、官网等公开平台公布数据,同时应该定期对企业是否正确合理使用排污净化设施进行突击检查。

Ⅲ.与群众、环保社会组织进行良性互动、信息公开

1.定期举行环保知识讲座,对汇文市的环保现状、重工业企业进驻情况、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状况进行介绍,让群众真正了解汇文市的环保状况,消除其对于环境恶化的恐惧心理

2.鼓励、促进环保组织与群众间的良好与互动,对环保组织进行资金上的扶持

3.建立专门的汇文市环保官方网站,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开,由政府、专家学者、环保组织共同管理此网站

4.在环保问题上,政府部门应加强与专家、群众、社会组织等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沟通会,探讨环保问题的解决方法,共同制定汇文市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5.做好有关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此等事件发生时应注重专家与社会组织和群众间的沟通,尽量减少政府的暴力介入

6.引导群众对于环保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普及相关知识,帮助群众更好的监督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工作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3

关于大规模利用工业厂房屋顶发展清洁能源的议案

虽然我国风电与太阳能发电均已完成“”规划装机目标,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比重提高到35%,但火力发电装机仍占绝对比重。与此同时,20xx年全国工业用电量达到了3.9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0.9%。工业用电的“清洁化”对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规模利用工业厂房屋顶特别是轻钢结构工业厂房屋顶(以下简称轻钢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快速提升我国清洁能源发电比重的一个可行方案和有效途径。

一、我国工业厂房屋顶特别是轻钢屋顶资源量巨大,是分布式光伏应用的一个广阔领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工业厂房建筑规模增长迅速。过去20xx年间,工业厂房及建筑物累计竣工面积达到了近40亿平方米,仅20xx至20xx年5年间的新增竣工面积就达到了23.6亿平方米,主要分布于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其中,绝大部分工业厂房及仓库均属于轻钢结构建筑。如将现有具备开发条件的存量轻钢屋顶全部开发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潜在装机规模可达100GW,相当于全国现有分布式装机规模(约7GW)的14倍。

二、制约当前轻钢屋顶分布式应用的主要因素

一是轻钢屋顶载荷有限。根据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经验,屋顶承载能力直接影响光伏项目安全性和可靠性。由于常规玻璃基光伏组件的重量约为12 kg/m2,采用支架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总重量约为15-20kg/m2,超出了我国大多数存量轻钢屋顶的载荷余量范围。

二是轻钢屋顶加固成本较高。由于轻钢屋顶的载荷限制问题,如开发分布式光伏则需要对屋顶进行加固,而屋顶加固费用目前成本也相对较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占轻钢屋顶80%以上的屋顶资源难以建设常规光伏发电项目。

此外,屋顶产权不清晰、用电主体的经营持续性、项目融资困难等共性问题,也直接影响着轻钢屋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这一点从全国30个分布式光伏示范区的完成情况可见一斑。

三、轻质光伏组件的不断成熟使得开发利用轻钢屋顶具备了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轻质光伏组件是指光伏组件的重量较传统的玻璃基组件更轻的组件。当前,我国光伏组件生产厂家已开发了多种轻质光伏组件,可以满足轻钢厂房屋顶的载荷限制。其中,柔性薄膜太阳能发电技术为轻钢屋顶的载荷余量不足问题提供了成熟的解决方案。我国企业开发的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的重量仅为5 kg/m2左右,并且可采用直接黏贴等多种安装方式,使得大规模利用轻钢屋顶进行分布式发电具备了可行性。

虽然现阶段柔性薄膜组件成本略高于与传统光伏产品,但随着今后大规模的市场应用、转换效率和工艺的提升将逐渐下降,其大规模推广应用将具有经济可行性。预计到20xx年,伴随着相关激励政策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柔性薄膜光伏发电系统成本及转换率水平将获得长足的进步。届时,按现行的零售电价增长趋势及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水平即可满足市场化投资收益要求。

从企业角度看,利用厂房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可获得发电、削峰、减碳“光伏三效益”。发电效益,主要是电价收益和国家、省市的电价补贴;削峰效益,因为光伏系统工作时段基本上就是工业用电峰时,光伏发电可提供工厂在峰时的一部分用电需求,降低企业峰时用电成本,缓解用电压力;减碳效益,光伏发电作为绿色电力,替代燃煤发电,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可以通过参与碳排放交易而获得收益。

四、主要建议

1、建议国家在年度新增光伏装机规模内,单独划出100MW以上规模,选择大型工业企业轻钢屋顶进行示范建设,以通过规模效益降低轻质光伏发电系统的初始投资,并在“十三五”期间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2、建议国家制定差异化度电补贴,对轻钢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提供高于现行0.42元/千瓦时发电补贴的额外度电补贴。轻钢屋顶分布式发电补贴政策仅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是为“十三五”量身定做的分布式清洁能源推广、温室气体减排与防治大气污染专项方案。如在20xx年-20xx年间,分别为当年安装的轻钢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额外度电补贴0.4-0.2元/度(逐年递减),补贴期限至20xx年底,则可将项目投资回报率提高至发电项目基准水平。

3、建议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作为独立第三方,统一与园区屋顶业主、投资方签订协议,制订规划,统一屋顶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标准。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因地制宜,创新开发模式,扩大分布式光伏应用。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4

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眼下餐饮卫生形势依然严峻,为此,近期,舒城县干汊河镇部分人大代表针对中小学周边流动摊点的卫生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走访调研,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问题:

1、食品加工设施简陋,无防护设备。一些学校周边流动摊点常常设摊于学校周围马路旁,粉尘以及汽车尾气污染无法避免;经营设备简陋,没有冷藏柜、消毒柜等设备,使用塑料方便袋盛装加工好的食品的现象普遍存在,餐饮卫生无法保证;生熟食品及原材料随意露天摆放,大部分摊位均没有防尘、防蝇设施, 给食源性疾病传播创造了条件、存在交叉污染的隐患。

2、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无保障。流动摊点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大多比较低,大部分无健康证和卫生证,更没有进行过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时不穿戴干净的衣帽,操作时不注意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

3、食品原材料来源难以掌握,无法保证消除隐患。流动摊点食材的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很难判断,食品原料在运输和贮藏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防止污染和保鲜手段。

4、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无法确保周围环境清洁。流动摊点的油烟污染,厨余垃圾污水随处倒,卫生筷、塑料袋随意丢,对校园周边文明创建带来不利影响。

为提高学校周边摊贩食品的安全卫生水平,营造一个安全、优质的饮食环境,保障学生及其他群众的健康利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科学意识和责任意识。学校和卫生行政执法单位要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并宣讲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加强对摊贩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

2、完善经营设施、实行审批管理。 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制订相关标准,集中管理流动摊点,完善卫生设施, 改善制作销售环境,配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统一设置消毒、垃圾回收等卫生设施。特别是餐具和用具消毒,保证餐具一用一消毒或使用一次性餐具,以控制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促进食品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3、定期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卫生大检查,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者。将经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对学校周边餐饮的卫生是否合格等问题,进行集中检查。要严格流动摊点的证照管理。对未取得食品卫生经营资格的流动摊贩,坚决予以清理和取缔。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摊贩食品原料来源的监管,严格要求经营者做原料进货登记备查。

4、多部门通力合作。政府、社会、学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彻底整治全县学校周边食品卫生安全,让学生健康、学生家长放心。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5

温州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统筹工作非常重视,农民收入逐年增长,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对农村环境整治的力度也逐步加大。但农村环境局部改善与整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根本性得到遏制,农村的脏、乱、差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可以说农村平原的河流没有一条河的水可以洗菜、淘米了,有些地方甚至连农业灌溉用水也成问题。

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有:一是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由于农民用肥观念的改变,农村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没有利用,只经过简单处理或没有处理直接排放(据统计,全市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92.4万吨)。二是乡村中小企业及家庭作坊污水排放。虽然这些企业为农民就业增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污染严重,特别是一些漂洗造粒、小化工企业的污染,往往是农村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三是农业面源污染。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过多使用以及养殖过程中的污水排放。四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大量地建筑垃圾向农村转移,农村成了城市废弃物的消纳地。

为了加快推进城乡统筹步伐,积极响应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出将农村环境整治作为环保工作重点的精神,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我市“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建议如下:

1.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象城市一样

作为基础设施工程来抓,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解决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不稳定以及基本靠自筹的尴尬局面。

2.加强巡查、督查力度。各级环保、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染的督查和整治力度,制订日常的巡查制度,被动服务变主动服务,及时解决,不能让污染扩大化。

3.加快对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研发。有关科研部门及推广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探索一条符合温州实际的治理模式。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6

海安县xx届人大会第38次会议对王怀等12名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议案》和议案处理小组的调研报告进行了专题审议并立案。

会议认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是遵循“五大发展理念”,在新型城镇化、长三角一体化大背景下,实现服务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需要,议案的立案办理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会议决定,《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议案》立案,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围绕富裕一方百姓、提高其生活品质、向外展示海安形象的总体目标,打造旅游业的地方特色。在具体工作上,要不断强化规划引领,强化精品意识,强化项目支撑,强化转型升级。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篇17

人大代表关于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并列入省财政预算,保障百姓吃上安全食品。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各种机制,成立专门研究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研究专项基金。另一方面,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不断改善监管的条件和设备,做到监管设备先进,人才稳定。

同时,要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构建我省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省实际,在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阻止禽流感向人群传播,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按规定报告和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让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变得有法可依,尽快制定《广东省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在充分发挥广东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建立新的长效管理机制。沈演泉认为,为让我省人民吃上放心的食品,今后要重点加强五大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市场认证体系,四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体系,五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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