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批复

关于同意更名的批复(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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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更名的批复 篇1

xx市阳光中学董事会:

关于同意更名的批复(通用5篇)

你会报来的“关于申请变更校名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xx市阳光中学”更名为“xx市阳光中学”, 更名后的“xx市阳光中学”办学性质及其他一切事宜不变。

此复

xx市教育局

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同意更名的批复 篇2

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工会:

你会《关于xx市卫生局机关工会名称的请示》(锡卫机工〔〕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xx市卫生局机关工会更名为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工会。

请于批复之日起30日内做好相关变更手续办理工作

特此批复。

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会

x年6月29日

关于同意更名的批复 篇3

xx市园学校:

你校《关于将“xx市园学校”更名为“xx市一中园学校”的申请》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将“xx市园学校”更名为“xx市一中园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为xx市教育局。

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原“xx市园学校”的登记证书、印章停止使用,上缴登记管理机关。

x年10月15日

关于同意更名的批复 篇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请教育部对组建上海公安学院予以备案的请示》(沪教委发〔20xx〕63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以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为基础组建上海公安学院的批复》(沪府〔20xx〕20号)及《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教办函[20xx]7号),经研究,同意对上海公安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1010283)予以备案,首批设置治安学、侦查学、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5个本科专业。同时建议你市撤销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建制。

专此。

教育部

20xx年4月22日

关于同意更名的批复 篇5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保护文字著作权,推动文字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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